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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載四十九:《鍋規•釋義》第十一章 有機熱載體鍋爐及系統
作者: 發布于:2013/11/20 8:53:02 點擊量:

11.5  使用管理

11.5.1  有機熱載體脫氣和脫水

1) 鍋爐冷态啟動時,在系統循環升溫過程中膨脹罐内的介質溫度達到110℃~120的條件下,應當對有機熱載體進行脫氣和脫水操作。

2) 系統内在用有機熱載體中低沸點物質聚積到5%以上時,應當采取适當措施進行脫氣操作,并且将其冷凝物安全收集。

·條款說明:修改條款。

原條款:《有機規》第29條。

《有機規》第29  有機熱載體爐在點火升壓過程中,應多次打開鍋爐上的排氣閥,以排淨空氣、水及有機熱載體混合蒸汽。對于氣相爐,當有機熱載體的溫度與壓力符合對應關系後,應停止排氣,進入正常運行。

·條款解釋:本條款規定了鍋爐冷态啟動時系統内有機熱載體排氣和脫水的操作要求,還應當在系統運行中對在用有機熱載體内低沸物的數量進行控制并處理。取消了對氣相鍋爐排氣條件的要求,增加了鍋爐脫水脫氣操作時的溫度條件要求。

由于系統中存在的水及部分低沸點物質在升溫過程中會發生汽化,它們将以氣泡的形式存在于循環流動的有機熱載體中,易于導緻循環泵氣蝕和使管線産生液擊,引發系統内工作壓力升高,甚至發生有機熱載體噴出,造成安全事故。故在系統冷态啟動過程中要避免過快升溫,當膨脹罐内的水開始産生蒸發時,應控制系統溫度上升,開始執行脫水和排汽(氣)操作程序,以排汽(氣)的方式将系統中的水和低沸物排出系統。

由于有機熱載體中的水蒸氣及其他低沸點物質的蒸氣,必須處在高于其飽和溫度的環境中才能以汽(氣)态的形式排出系統,而膨脹罐是系統中唯一能夠對有機熱載體進行氣液分離并可以向外排汽(氣)的出口,故當膨脹罐内的有機熱載體溫度保持在110120℃時,水蒸氣才不會在通過膨脹罐和排放管線排出的過程中被冷凝成水滴,再一次流回到膨脹罐内。當罐内溫度保持不變,排放管線出口處的溫度降低到接近環境溫度時,可以認定系統的脫水和排氣操作完成。隻有系統在完成脫氣和脫水操作後,才允許對有機熱載體繼續升溫。

自然循環氣相系統内有機熱載體的脫水脫氣是通過在系統高點排氣的操作方式完成的。強制循環液相加熱節流蒸發氣相系統内有機熱載體的脫水脫氣操作是通過系統内設置的真空冷凝裝置完成的。本條款不對其操作條件進行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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