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熱載體容積超過 |
·條款說明:修改條款。
原條款:《有機規》第22條。
《有機規》第22條 有機熱載體儲存罐應盡可能放在加熱系統最低位置,以便放淨鍋爐中的有機熱載體,儲存罐與有機熱載體爐之間應用隔牆隔開。儲存罐應符合下列要求:
1.儲存罐的容積應不小于有機熱載體爐中有機熱載體總量的1.2倍。
2.儲存罐應裝一隻液面計,儲存罐上部應裝有排氣管,排氣管應接到安全地點,其直徑應比膨脹管(按本規程第21條規定的系列)大一檔次。
·條款解釋:本條款規定了有機熱載體儲罐的設置和設計要求。
取消了儲存罐與有機熱載體鍋爐之間應當用隔牆隔開,和儲存罐的容積應當不小于有機熱載體鍋爐中有機熱載體總量的1.2倍的要求。增加了設置儲存罐的條件及其容積大小的确定原則。
根據《有機規》原條款第22條要求,系統内有機熱載體儲罐容積不應小于鍋爐内有機熱載體總量的1.2倍。但實際上,由于有機熱載體熱穩定性及鍋爐結構的限制,絕大多數有機熱載體鍋爐的本體是不設置排放管線及閥門的,故也無法将其中的有機熱載體完全排放到儲罐内。有機熱載體系統内設置儲罐的功能之一,是儲備系統操作中所需最小數量的補充用有機熱載體,但其更重要的功能是在系統發生有機熱載體洩漏時,應當将系統中可能被洩漏的有機熱載體最大數量的收納在儲罐裡。
對于一個容積較大的系統,能夠有效減小系統洩漏量的方法是将該系統的管線和設備通過閥門合理地分隔成幾個小的區域,在系統發生洩漏的情況下,可以通過關閉相關閥門将洩漏區域與系統的其餘部分隔離開來,同時将被隔離區域内的有機熱載體快速排放至儲罐内。由此,該儲罐的最小容積應該是系統中最大被隔離部分的有機熱載體體積量和系統所必需的适當補充儲備量二者之和。
鍋爐房内安裝的有機熱載體鍋爐與儲罐之間的安全距離和位置,屬于鍋爐房設計的安全要求,該項要求包括在鍋爐房設計規範内,故本條款不再對此項要求進行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