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些使用單位誤認為在突然停電的條件下,可以将系統中膨脹罐内的有機熱載體排放出來,使其通過鍋爐即可以起到冷卻爐管和防止有機熱載體過熱超溫的作用,可以采用此方法解決停電對于有機熱載體及鍋爐産生的安全影響。其實,在停電發生後2~3分鐘内,即在膨脹罐的排放尚未來得及操作時,在燃煤鍋爐爐膛600℃以上的爐牆溫度作用下,爐管内停止流動的有機熱載體已經發生嚴重的過熱超溫。由于爐牆材料的溫度要比有機熱載體最高允許使用溫度高很多,其蓄熱量也要比這部分有機熱載體通過鍋爐時能夠帶走的熱量大很多,即使在膨脹罐内的有機熱載體完全流經鍋爐排出後,爐膛内部材料也不能被冷卻至有機熱載體的最高允許使用溫度以下,此時無法排出爐管的殘留有機熱載體仍然會受到爐膛内釋放的蓄熱作用而過熱超溫。同時,在系統緊急排放過程中,高溫有機熱載體還會與空氣接觸而被快速氧化,氧化和裂解産物的自燃點較低,而鍋爐内溫度較高且排空的爐管内存在空氣,有可能會導緻其中的氧化和裂解産物發生自燃。此外,被排出系統的有機熱載體含有氣态低沸物,其與空氣混合後,還有可能在排放口周圍形成爆炸性環境。所以,在停電情況下利用排放膨脹罐内介質冷卻鍋爐的操作方法,隻會給有機熱載體和鍋爐帶來更大的危害,或給系統留下安全隐患。
為此,本條款規定對于爐體蓄熱量較大的鍋爐,如該地區有供電不穩定的問題,應當采取适當的供電保障措施,如實施雙回路供電、将一台循環泵的供電接入應急供電系統,或設置一台由發動機驅動的循環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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